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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16章 (第1/2页)
??在我国。 ??拐卖儿童的行为,非常严重,量刑也高,最高可至死刑。 ??再加上…… ??这个案子又死人了,张三不判给十年,估计是出不来了。 ??所以。 ??他们应该把辩护的重点,放在李四和王五身上。 ??虽然两人有过失,在法益上有所侵害,但他们从未有过犯罪的故意,是无辜的。 ??…… ??半个小时后。 ??第二模拟法庭。 ??庭审各方陆续入场,站在了各自的位置。 ??秦牧和张玮并肩站在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席上,他们对面的则是来自乾州的律师团。 ??“临阵磨枪”之后。 ??赵百亲脸上的自信更浓了,神情兴奋,颇有些踊跃。 ??“咚——” ??很快。 ??审判长敲响法槌,宣布庭审开始。 ??赵百亲便迫不及待的站了出来,作为公诉方控诉道:“我方指控张三绑架了某小学的小学生,将其谎称成狗卖给了饭店老板李四,李四指使王五……” ??他先是控诉了一遍张三、李四和王五的行为。 ??再接着。 ??沉声道:“张三绑架小学生的行为,构成了拐卖妇女、儿童罪,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” ??“小学生最终死亡,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,构成了故意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” ??第四百一十八章 关键性证据缺失 ??“两罪并罚,建议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四年。” ??赵百亲的声音清晰的回荡在法庭上。 ??张三犯了拐卖儿童罪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 ??至于故意杀人罪…… ??张三在明知对方要杀狗的情况下,依旧将小学生谎称成狗,卖给了对方。 ??是可以预料小学生的结局的。 ??其借助他人之手施行杀人行为,自然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。 ??“李四作为饭店老板,以50元购置麻袋里的狗,指使王五对其进行杀害,可中途听到人的惨叫声,却未加制止,犯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 ??“王五作为厨师,听从李四的指令杀狗,同样在听到人的惨叫声后,未加以制止,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属于从犯。” ??“故此,我方建议对李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对王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……” ??赵百亲又接着指控道。 ??全程昂首挺胸,神情充满了自信。 ??开庭之前。 ??他就询问了一下其他刑事辩护领域的金牌律师们。 ??将这个案子仔仔细细,里里外外的琢磨了一遍。 ??控诉的方向上…… ??也没什么问题,将张三、李四和王五